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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假齐玉玲的不同命运

1999-09-18 来源:生活时报  我有话说

她俩曾是同班同学,不同姓名。9年前的中考改变了两人的命运:一个成了银行职员;一个落榜务农。一个偶然的机会,后者发现前者竟是用与自己一样的姓名入学、工作、结婚生子……她开始寻访,并诉至法庭。

偶然来访引发实情

去年夏天的一天,一位年轻姑娘到滕州市鲍沟镇圈里村打听同事齐玉玲的家门。村子里的人感到奇怪的是:姑娘打听的齐玉玲根本不在市银行,而是去了邹县。在银行工作的倒有一位,是村书记的女儿,叫陈恒燕。那位姑娘再三说她的同事就叫齐玉玲,就是该村人,毫无疑问。村民们只好把她领到了齐玉玲的父母家。齐玉玲的父母在听到不相识的姑娘对同事齐玉玲其人其事的描述之后,断定那就是书记的女儿。可书记的女儿明明叫陈恒燕,怎么现在改名叫齐玉玲了呢?

第二天,老人就把电话打到“落榜”后投奔邹县哥哥处的齐玉玲那里。当天晚上,齐玉玲就到陈恒燕的家里,问其父陈克政,这是怎么回事?陈克政先是支支吾吾,不承认冒用姓名一事。齐家的人说此事要追查到底,陈克政才承认:当时为了上学,陈恒燕顶替了齐玉玲的名字,一直沿用到现在。陈家愿赔偿5000元钱私下了结。齐家人当场拒绝了,坚持要查个明白。

1998年12月17日,枣庄市招生办公室出示了以下证明:滕州八中90级2180852号考生齐玉玲,女,考试成绩441分,被济宁商校录取为委培生(统招生与委培生只是在计划上由国家分别下达,学生毕业分配时享受同等待遇)。显然,齐玉玲的通知书是被陈恒燕冒领了。

1999年1月22日,在掌握了大量的证据之后,齐玉玲将陈恒燕、陈克政父女及山东省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同时推上了被告席。

两种命运谁在作怪

从齐玉玲起诉到1999年5月18日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前后4个月的时间,法院曾多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被告陈恒燕、陈克政自始至终辩称:齐玉玲只是考试成绩过了委培分数线,但按规定,委培生需自己联系委培接收单位,并交纳5500元的委培费。这些条件,齐玉玲因家庭条件所限,无法实现,因此事实上也就自动放弃了委培的机会。陈恒燕使用齐玉玲姓名上学属实,但未侵犯齐玉玲的受教育权。

被告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均辩称: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调查查明:齐玉玲当年中考够了委培分数线。录取工作结束后,济宁商校发出了录取齐玉玲为该校90级财会专业委培生的通知书。陈恒燕从滕州八中冒领了该通知书后,即以“齐玉玲”的名义入济宁商校就读。陈恒燕赴济宁商校入学报到时未携带准考证。其在济宁商校就读期间的学生档案仍是齐玉玲初中阶段及中考期间形成的考生资料。其中包括两份贴有齐玉玲照片的体格检查表、学期评语表以及齐玉玲参加统考的试卷等相关材料。1991年中考体检时,陈克政办理了贴有陈恒燕照片并加盖“山东省滕州市招生委员会”钢印的体格检查表,其后又填制了贴有陈恒燕的照片,并加盖了由“滕州市第八中学财务专章”变造而成的“滕州市第八中学”印章的学期评语表。1993年,陈克政利用陈恒燕毕业自带档案的机会,将原齐玉玲档案中的上述两表抽换。目前,陈恒燕工作单位的档案中的姓名仍为“齐玉玲”。法院认为:陈恒燕在中考预选落选、升学无望的情况下,由其父陈克政策划冒用齐玉玲姓名上学的行为,目的在于利用齐玉玲已过委培分数线的考试成绩为自己自学及今后就业创造条件。其结果构成了对齐玉玲姓名的盗用,是侵害姓名权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但齐玉玲主张的受教育权属于公民一般人格权的范围,其诉讼所依据的证据明显不足,不能成立。齐玉玲考试成绩及姓名被盗用,为其带来了一定程度的精神痛苦。对此,除陈恒燕、陈克政承担主要责任外,济宁商校明知陈恒燕冒用齐玉玲姓名上学仍予接受,故意维护侵权行为的延续,应承担重要责任;滕州八中在考生报名环节上疏于监督、检查,并与滕州教委分别在事后为陈恒燕掩饰其冒名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也有重大过失,均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法院作出判决

5月18日,法院判决:齐玉玲获得精神损失费35000元,由陈恒燕、陈克政各负担5000元,济宁商校负担15000元,滕州八中负担6000元,滕州教委负担4000元。但齐玉玲对判决结果不满,继续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她说:“我要讨回我的受教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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